《烟台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政策解读
《烟台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已于2026年7月24日公布,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,有关内容解读如下。
一、制定文件的必要性
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。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》《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》《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等相关政策精神,确保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与国家、省级层面保持一致,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《实施办法》。
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。原《实施办法》(烟台市人民政府令〔2008〕第108号)出台后,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,法律基础、行政主体等方面的变化,原《实施办法》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,为更好的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,市级《实施办法》需同步更新。
三是总结地方实践成果的需要。烟台市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,如制定门诊定额补助标准、大病专项救助制度、医疗费用“一站式”结算等特色机制,应当依托《实施办法》沉淀成熟做法,彰显烟台属地特色。
二、起草过程
一是系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。深入研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以及国家、省级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文件,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和关键要求,为起草工作奠定基础。
二是深入实地开展调研论证。结合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情况,通过座谈交流、实地走访、数据分析等方式,全面了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状、存在问题和优抚对象实际需求。
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。修订过程中,广泛征求了各区市、三所荣军优抚医院和市财政局、市医保局等市直部门意见,并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、充分吸纳、数易其稿。
三、主要内容
一是对文件名称进行了修改。《实施办法》根据省厅新修订印发的《山东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,为对标上级、统一表述,将《烟台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修改为《烟台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》。
二是明确了定额门诊补助最低标准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在乡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役军人、参战退役军人、参试退役军人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定额门诊补助。
三是明确了住院医疗补助标准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,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险或补偿范围内、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: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%;带病回乡退役军人、参战退役军人、参试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%。
四、与上级政策的异同和特点
《实施办法》在政策制定依据、保障体系框架、优抚对象适用范围、医疗补助资金来源等方面,均与省级政策保持一致。在严格落实上级政策基础上,我市结合实际,进一步细化各类优抚对象门诊补助、住院报销比例,规范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用途,厘清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。